2023年5月份典型案例教育材料
文昌市清澜半岛项目“5·13”
高处坠落一人死亡
项目基本情况:
清澜半岛项目位于清澜港南侧,一期工程建筑面积61万㎡,包含高层公寓、别墅、五星级酒店、配套商业、康健中心等。事故发生于B1地块B1–6#楼,海南中坤渝安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组织参建各方对B1–6#楼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通过,2022年1月24日文昌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该项目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同时对建设单位下发《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2022年4月28日,B1–6#楼通过联合竣工验收后,海南中坤渝安投资有限公司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要求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组织人员进行二次装修,5月1日,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木工班组进场,着手开始进行二次装修工作,主要是浇筑阳台。
事故经过:
2022年5月13日7时许,木工班组长夏启才带领木工班组人员到清澜半岛一期工程项目B1-6#楼拆除阳台模板,安排两人一组,戴祥锋和堂弟戴祥美一组在9楼负责拆除阳台模板,8时许,他们拆除到909房间上层阳台木板的时候,戴祥锋踩在阳台空中的木板突然断裂,因未系安全带,直接坠落到3楼未建好的钢筋模板上,戴祥美赶紧去旁边房间叫工友任雨和任还宗过来帮忙,夏启才打了120急救电话,戴祥美和工友用木板将戴祥锋抬到一楼等待抢救,抬到一楼后120的救护车就赶到现场进行抢救,经医生现场诊断确认戴祥锋已无生命体征。
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戴祥锋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施工安全规程,在高处作业未系挂安全带,当踩断木板时导致直接坠落。
(二)间接原因
1.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开展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未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未能发现并制止戴祥锋违规作业行为,未能发现并消除临时支架台安全事故隐患。
2.海南中坤渝安投资有限公司对B1–6#楼进行的二次装修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
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调查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如下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相关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海南中坤渝安投资有限公司,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进行二次装修工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之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对本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查处。
2.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处六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相关人员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 刘迪,系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清澜半岛一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负责B1–6#楼二次装修工程施工,对该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在本起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涉嫌构成犯罪,建议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2.马作民,系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清澜半岛一期工程项目部安全员,负责B1–6#楼二次装修工程安全工作,检查本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时,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排查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在本次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建议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给予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并提请发证机关给予其暂停安全员执业资格、岗位证书2个月的行政处罚。
3.戴祥锋,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施工安全规程,未穿戴劳动防护用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对本起事故负有次要责任。鉴于戴祥锋在本起事故中已死亡,法律责任主体已消失,建议不予追究。
高空作业的注意事项:
1、凡在高于地面2米及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都应视作高处作业。凡能在地面上预先作好的工作,都必须在地面上作,尽量减少高处作业。
2、担任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经医师鉴定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的人员,不准参加高处作业。凡发现工作人员有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登高作业。
3、高处作业均须先搭建脚手架或采取防止坠落措施,方可进行。
4、在坝顶、陡坡、屋顶、悬崖、杆塔、吊桥以及其他危险的边沿进行工作,临空一面应装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否则工作人员须使用安全带。
5、峭壁、陡坡的场地或人行道上的冰雪、碎石、泥土须经常清理,靠外面一侧须设1米高的栏杆。在栏杆内侧设18厘米高的侧板或土埂,以防坠物伤人。
6、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米,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7、安全带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应定期(每隔6个月)进行静荷重试验,试验荷重为225公斤,试验时间为5分钟,试验后检查是否有变形、破裂等,并做好试验记录。不合格的安全带应及时处理。
8、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9、高处工作应一律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用绳拴在牢固的构件上,不准随便乱放,以防止从高空坠落发生事故。
10、在进行高处工作时,除有关人员处,不准他人在工作地点的下面行或逗留,工作地点下面应围栏或装设其他保护装置,防止落物伤人。如在格栅式的平台上工作,为了防止工具和器材掉落,应铺设木板。
11、不准将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掷,要用绳系牢后往下或往上吊送,以免打伤下方工作人员或击毁脚手架。
12、上下层同时进行工作时,中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板,罩棚或其他隔离设施,工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13、冬季在低于零下十度进行露天高处工作,必要时应该在施工地区附近设有取暖的休息所,取暖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注意防火。
14、在6级及以上的大风以及暴雨、打雷、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
15、禁止登在不坚固的结构上(如石棉瓦屋顶)进行工作。为了防止误登,应在这种结构的必要地点挂上警告牌。
根据现场发现的问题,工程安全部下发停工整改单,要求项目部立即停止施工并报方案审批,在条件具备后再施工。项目部根据有关规范,监督劳务单位租用电动升降平台车,搭建防护隔板,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并进行了专项安全交底,经重新审核施工方案及交底资料后复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