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我们

地址:安徽·合肥市包河区云谷路与西藏路交叉口西南华冶金谷广场A座11层
电话:0551-65846862
传真:0551-65846720
E-mail:hdyjxny@163.com

2024年2月份典型案例教育材料

G50沪渝高速普乐至忠县段“11·1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

2020年11月10日19时18分许,G50沪渝高速上行方向1577KM+951.1M路段(普乐至忠县段忠州长江大桥上)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10.14万元。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11月10日19时14分许,驾驶人万勤明驾驶重庆汰泓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汰泓公司)号牌为渝GG8255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号牌为渝G3155挂的重型罐式半挂车,从G50沪渝高速普乐收费站上道往忠县收费站方向行驶。19时18分许,当该车行驶至G50沪渝高速公路上行方向1577KM+951.1M处(忠州长江大桥上)时,车辆前部碰撞前方同车道行驶的由吴宗明驾驶的号牌为渝FFS499的小型轿车后部,并推移该小型轿车碰撞前方同车道行驶的由朱世文驾驶的号牌为渝F09C80的轻型仓栅式货车后,三车起火燃烧,造成渝FFS499小型轿车驾驶人吴宗明,乘车人吴军、周燕莉三人死亡,三车及路产受损。

(二)事故救援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六大队(以下简称高四支六大队)执法人员于19时29分到达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控制。19时35分起,陆续对G50沪渝高速下行方向忠县互通、上行方向罗家湾互通等路段实行正线交通管制,引导车辆下道分流。19时50分,消防救援到场开展灭火救援。20时37分,120到达现场开始急救。20时38分,道路清障救援等抢险救援力量赶到现场开展救援。11日03时48分,现场救援及道路清障工作处置完毕,交通秩序恢复正常。

忠县人民政府接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10日21时02分,县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带领应急、公安、交通、卫健、环保等部门相关负责人赶到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处置等各项工作。

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高四支六大队组织将三名死者尸体第一时间被送至忠县殡仪馆妥善处置,并成立善后维稳小组对死者家属进行安抚,同时协调货运公司、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三)事故当事人基本情况。

1.万勤明,渝GG8255/渝G3155重型半挂货车驾驶人,男,45岁,汉族,身份证号:5122XXXXXXXXXX5957;持有档案编号为500500051942、准驾车型A1A2的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04年11月16日;有效起始日期:2010年11月16日;有效期限:10年;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号:5122XXXXXXXX5957;从业资格类别:J-客运,J-货运;有效期至2026年10月16日;现住址:重庆市忠县XX镇XX村X组XX号;伤亡情况:无伤。

2.吴宗明,渝FFS499小型轿车驾驶人,男,57岁;汉族;身份证号:5122XXXXXXXXXX0036;持有档案编号为512200238802、准驾车型C1E的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00年04月10日,有效起始日期:2012年04月10日;有效期限:10年;住址:重庆市忠县XX镇XX路XX号;伤亡情况:在此次事故中死亡。

3.朱世文,渝F09C80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男,34岁;汉族;居民身份证号:5122XXXXXXXXXX9230;持有档案编号为500500134606、准驾车型C1D的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05年08月30日,有效起始日期:2011年08月30日,有效期限:10年;住址:重庆市忠县XX镇XX村X组XX号;伤亡情况:无伤。

4.周燕莉,渝FFS499车乘车人,女,31岁;汉族;居民身份证号:5002XXXXXXXXXX9104;住址:重庆市忠县XX镇XX村X组XX号;伤亡情况:在此次事故中死亡。

5.吴军,渝FFS499车乘车人,男,38岁;汉族;居民身份证号:5112XXXXXXXXXX3113;住址:重庆市忠县XX乡XX村X组XX号;伤亡情况:在此次事故中死亡。

(四)事故企业情况。

汰泓公司,渝GG8255/渝G3155重型半挂货车所属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814771614;成立日期:2008年11月19日;法定代表人:李坤;注册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政兴路107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500102005219,发证机关:重庆市涪陵区道路运输管理处。汰泓公司现有车辆109辆,其中12吨以上牵引车和自卸车71辆,无动力半挂车38辆。

(五)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10.14万元。其中车辆及相关设施受损费用约37万元;应急处置和救援费用3.14万元;死者善后赔偿费用约270万元。

(六)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事发路段为G50沪渝高速公路上行方向1577KM+951.1M路段,位于重庆市忠县境内。平直路段,沥青混凝土路面,路面干燥。道路总宽度10.34m,可行宽度7.6m,其中第一行车道宽度3.8m,第二行车道宽度3.8m,应急车道宽度2.74m。该路段小客车最高限速100km/h,小客车除外车型最高限速80km/h,所有车型最低限速60km/h。

事发时为夜间,无路灯照明;天气晴,无降水;通行条件正常。

(七)检验、鉴定情况。

1.根据渝东司鉴中心【2020】毒检字第159-161号、渝东司鉴中心【2020】乙醇检字第824-826号等司法鉴定意见书:万勤明、吴宗明、朱世文无酒驾、毒驾行为。

2.根据渝东司鉴中心【2020】病理鉴字第158-160号等司法鉴定意见书:吴宗明、周燕莉、吴军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中受伤后因车辆燃烧至生前烧伤死亡。

3.根据渝鑫技术鉴字【2020】第1401-1403号等司法鉴定意见书:渝GG825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第三轴左右轮因轴承油封垫失效,左右轮制动鼓内及摩擦片油污严重,导致渝GG8255(渝G3155挂)号车行车制动效能下降,制动距离延长,行车制动存在安全隐患。渝FFS499号车、渝F09C80号车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无异常。

4.根据渝鑫车速鉴字【2020】V-522-V-524号等司法鉴定意见书:渝GG8255(渝G3155挂)号车事发前的行驶速度为95km/h,事发时的车速为92km/h。渝FFS499号小型轿车事发时的车速为29km/h,渝F09C80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事发时的车速为33km/h。

5.根据渝鑫痕鉴字〔2020〕第381号、渝鑫成因鉴字〔2020〕第382号等司法鉴定意见书:渝F09C80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渝FFS499号小型轿车、渝GG8255(渝G3155挂)号车因事故碰撞致渝FFS499小型轿车燃油泄漏,燃油飞溅至短路搭铁的电源线和碰撞摩擦形成的火花引起燃油燃烧,造成火灾。

二、事故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驾驶人万勤明驾驶载物质量超过核定载质量(核载31980kg,实载34380kg),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渝GG8255(渝G3155挂)号车,在G50沪渝高速上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行驶(最高限速80km/h,事发前行驶速度95km/h),至事发路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导致车辆撞击并推移前方的渝FFS499号车,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朱世文驾驶载物质量超过核定载质量(核载1850kg,实载7034kg)的渝F09C80车,在车厢尾门没有关好时行车,且在低于限速标志标明的最低速度行驶(最低限速60km/h,事发前行驶速度34km/h);吴宗明驾驶渝FFS499车从普乐收费站上道至事发路段一直尾随于朱世文驾驶的渝F09C80车后面,低于限速标志标明的最低速度行驶(最低限速60km/h,事发前行驶速度29km/h),加重了事故伤亡后果。

三、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存在的问题。

1.未按规定对事故车辆驾驶员超速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汰泓公司与重庆铭信长兴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铭信长兴公司)签订道路运输第三方代为监控服务协议,将公司经营的车辆接入铭信长兴公司安全管理第三方监控平台,由铭信长兴公司代为进行实时监控。铭信长兴公司每日将汰泓公司车辆前24小时的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驾驶行为通报给汰泓公司。经查看汰泓公司事故发生前6个月GPS违规台账,事故车辆渝GG8255(渝G3155挂)号车长期存在超速违法行为,经查,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1月10日,渝GG8255车GPS超速共1753次,月平均290余次,但汰泓公司未对该车驾驶员万勤明的超速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未采取相关措施制止万勤明的违章驾驶行为。

2.未严格执行“日周月”隐患排查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汰泓公司仅在长寿区范围内开展路检路查工作,未对挂靠在公司但在长寿区以外运营的车辆进行路检路查。公司在长寿区以外运营的车辆日常隐患排查仅依靠驾驶员日排查,且未督促、检查驾驶员的日排查工作,隐患排查工作流于形式。经调查,事故车辆渝GG8255(渝G3155挂)号车行车制动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规定,且超限超载运输货物,汰泓公司未严格执行“日周月”隐患排查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该事故隐患。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公安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万勤明,渝GG8255/渝G3155重型半挂货车驾驶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李坤,汰泓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未对万勤明超速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履职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有关公职人员。

对有关人员的党政纪处分和有关单位的处理意见,由市纪委监委提出。

(四)对有关企业行政处罚建议。

汰泓公司,未对万勤明超速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未按照“日周月”隐患排查制度开展路检路查,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市应急局给予其人民币6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对有关人员行政处罚建议。

张研,汰泓公司安全员,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制止和纠正万勤明超速违法行为,未按照“日周月”隐患排查制度开展隐患排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行业主管部门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五、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汰泓公司。

汰泓公司应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车辆GPS管理,及时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进行处理。要严格执行“日周月”隐患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防范遏止事故再次发生。

(二)涪陵区交通局。

因机构改革,涪陵区道路运输管理事务中心不再承担道路运输违法行为行政执法职能。建议涪陵区交通局进一步捋清道路运输日常监管与执法等职能职责,加强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道路运输企业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深入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相关运输经营单位存在的风险和隐患,督促进行整改,并及时开展复查。

(三)忠县县政府。

忠县县政府应当按照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对货物运输源头企业的超限超载等行为的治理,厘清职责、明确主管部门,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高四支六大队。

高四支六大队应创新超速纠违方式,科学设置流动测速点,不单纯以执法效果及纠违量的多少确定流动测速点的设置,要综合考虑车辆通行情况,不定期更换流动测速点,避免某些路段存在长期未开展测速纠违,熟悉路况的驾驶员在该路段肆无忌惮地超速行驶的情况出现。应将事故路段纳入下阶段区间测速路段建设规划。要如实记录专项行动调整内容,实事求是地反映专项行动实际开展情况。

(五)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四支队。

对基层大队的监管应进一步加强,应督促六大队及时整改流动测速点设置不合理、个别专项行动实际开展情况与记录不一致等问题。